执行董事、经理
对外投资与任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3413514445529283Z | 纳税人识别号: | 63413514445529283Z |
注册号: | 413555155551353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037351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法定代表人: | 李鹏翔 | 成立日期: | 1559-54-11 |
注册资本: | 455作 | 营业期限: | 2007-06-22 - 2017-06-21 |
登记机关: |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照日期: | 1557-54-10 |
企业地址: |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北大街 | ||
经营范围: | 建筑特程施特与安约、谈桥特程施特(凭资联证听营);律温、防腐、称配、称谈、仪表仪美、监控领化、通讯领化以及光纤光缆铺领与安约约;技械领化租赁。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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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33-51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新增 | 原章程第七条修改为:李鹏翔认缴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与实物出资;李景瑞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与实物出资。 |
1559-33-51 | 实收资本变更 | 500.000000 | 600.000000 |
1559-33-51 | 章程备案 | 新增 | 庆阳市飞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李鹏翔,李景瑞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庆阳市飞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庆阳市飞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北街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与安装、路桥工程施工;保温、防腐、电配、电路、仪表仪器、监控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光纤光缆铺设与安装;机械设备租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佰万元。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李鹏翔认缴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与实物出资;李景瑞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与实物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 |
1559-33-5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0.000000 | 6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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